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就理論上來說,刑法上主客觀構成要件這樣的結構看似無疑,
但就實務操作來說,很常碰見的情況是~
當事人客觀上的行為或行為結果可以是不同罪名的客觀情狀,
舉例來說:持棍毆打被害人致身體臟器破裂腹內出血,
是殺人未遂?重傷害未遂?傷害?
有相當比例的案件,是行為人在向檢座.法官爭辯是否主觀上具有犯意,
而其他的情況證據根本也看不出個所以然~
不要說什麼罪疑唯輕無罪推定,事實上,部分時候有罪推定是法院裡的通說,
就算遇到一個較中立的審判者,
但這審判者可能基於很多理由,比方說同情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屬,
基於:人家就都怎樣怎樣很可憐了,而多少"彌補""慰藉"一下被害人,
最後,被告還是輸了。
而客觀預見可能,到底範圍可以廣到什麼地方?
檢察官說,看到被害人有黑輪(眼部瘀青)就當可以預見顱內有出血!
我覺得是不是有些強人所難了?
檢察官.法官多數比一般人聰明,人生道路也比多數被告順遂,處事也比較仔細,
是所謂的精英!
所以,很難相信有的人真的就只是少根筋才犯下大錯,
很難相信有的人是為了一些蠅頭小利而涉顯,
我們旁觀者看了覺得划不來的事,很多被告就是會認為沒關係而去做,
或是很難相信被告"這麼沒知識或常識",
唉~~我還是覺得,
一般人(非醫學背景)看到一個人眼睛黑輪,稍微流鼻血,
但還活跳跳在外面走動,還可以說話,
應該無法預見他快死了吧~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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